法律分析:護照不是永久性的證件,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護照在有效期內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即為有效護照,否則即為無效護照,不具備法律效力。各國護照的有效期不盡一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期的都有,也有十年內有效的。我國的護照有效期有二年期和五年期的。一般地說,各國使(領)館在頒發簽證時都要求護照的有效期必須在六個月以上。如果護照有效期不足六個月的,則必須先到公安機關申請延期后,再到使領館申辦簽證。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普通護照的有效期,根據持照人不同情況和需要加以確定,但最長不超過五年。期滿前可延期,但每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護照原有有效期。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的有效期為十年,簽發給16周歲以下兒童的護照有效期為五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第七條 普通護照的登記項目包括:護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護照的簽發日期、有效期、簽發地點和簽發機關。
普通護照的有效期為:護照持有人未滿十六周歲的五年,十六周歲以上的十年。 普通護照的具體簽發辦法,由公安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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