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第四十四條[開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一、開設賭場罪如何處罰
(一)開設賭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2、賭資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3、參賭人數累計20人以上不滿100人的;
4、開設賭場者給參賭者提供賭資累計5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或者獲利累計5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6、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
2、賭資數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
3、參賭人數累計100人以上的;
4、開設賭場者給參賭者提供賭資累計100萬元以上,或者獲利累計10萬元以上的;
5、招攬未成年人賭博的;
6、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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