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駕駛機動車沒有行駛證的,交警先扣留機動車,收繳駕駛人駕駛證,可以叫家人送該機動車行駛證到現場,沒有行駛證的扣留機動車,甄別機動車來源,如屬于非法拼裝機動車的,駕駛人處2000元罰款,計12分,拘留15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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