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可以憑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離婚協議,到女方娘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說明情況,申請辦理女方戶籍遷入。在取得女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同意女方戶籍遷入的準遷證之后,女方回到戶籍目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以上證件材料和準遷證說明情況,申請遷移女方戶籍。 取得女方戶籍資料之后,女方再回到女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憑手續材料辦理落戶手續。 《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業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轉發陜西省西安市《關于辦理離婚、房產案件中有關戶糧分立、遷轉和房產變動問題的聯合通知》的通知:
一、關于戶口分立、遷轉。
(一)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
(二)如一方當事人不愿交出原戶口簿,經公安派出所動員說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并在戶口登記簿上注明分戶日期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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