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到16周歲的人銀行卡丟了,必須要在父母陪同下去補辦。
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對事物不具備完全的判斷能力,一定要有成年人,最好是自己的監護人,陪同自己辦理相關的業務。
銀行規定:
1、 居住在中國境內16歲以上的中國公民,應出據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開立借記卡。
2、如需開通網上銀行,那么年滿18歲的情況下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以及需要開立網上銀行的銀行卡通過開戶當地柜臺辦理。
3、如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那么電子銀行業務原則上應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辦理時應出具本人所需注冊的賬戶介質、本人和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證明其監護關系的戶口簿或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銀行卡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是指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下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帳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業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發行銀行卡。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辦理銀行卡業務的商業銀行、持卡人、商戶及其他當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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