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開庭流程大致分為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評議、宣判等幾個階段。一、庭前準備。在離婚案件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首先核對雙方當事人和應到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到庭及身份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年齡、職業等情況,并向審判長報告。能正常開庭的,由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然后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隨后,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宣布正式開庭,宣布案由以及獨任或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并詢問訴訟雙方是否申請審判人員回避。如果原被告有一方提出回避申請,需要向法院說明申請回避的理由。如果訴訟雙方均不提出申請或者申請被駁回,庭審將繼續進行。二、法庭調查。在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審判員將組織雙方當事人,針對自己的請求和主張,按下列順序分別舉證、質證:1、先由原告出示證據,被告進行質證;2、由被告出示證據,原告進行質證。質證時,當事人要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如果離婚訴訟一方申請法院依職權調查有關證據并獲得準許,法院所調查收集的證據將作為申請方提供的證據在法庭上出示并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法庭調查結束之后,庭審就進入法庭辯論階段。三、法庭辯論。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或審判員將組織雙方當事人針對爭議焦點,圍繞全案事實、法律責任等發表意見。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然后是被告及其代理人。在法庭辯論中,訴訟雙方的發言要緊緊針對爭議焦點,如果發言與案件無關,審判長或審判員有權予以制止。如果原被告一方覺得在開庭時未能充分發表意見,還可以在休庭以后將意見寫成書面材料提交法庭。四、評議、宣判。在評議、宣判階段,合議庭或審判員將對庭審情況進行總結,對雙方當事人發表的意見進行評析,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闡明理由。然后,審判長或審判員將公開宣告判決結果,并將裁判文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宣判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另定日期進行。宣判時,法官將會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一、法院第一次開庭流程
1、準備開庭: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尋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作最后陳述。3、法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見。4、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后,審判長宣布休庭,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數的原則,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制作筆錄。評議筆錄不準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閱、復制。評議畢,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當庭公開宣布判決結果,10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要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上訴法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34條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如涉及個人隱私,則應不公開審理?!睹袷略V訟法》第62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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