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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5 0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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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

保險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谧畲笳\信原則,以及保險合同的技術性,并維持其對價平衡等因素考慮,各國保險法均為投保人確立了如實告知義務。我國《保險法》第16條第1款也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做了相關規定,其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倍鴮τ谶`反如實告知義務的行為,其第2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或制造保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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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保險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谧畲笳\信原則,以及保險合同的技術性,并維持其對價平衡等因素考慮,各國保險法均為投保人確立了如實告知義務。我國《保險法》第16條第1款也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做了相關規定,其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倍鴮τ谶`反如實告知義務的行為,其第2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或制造保險事故。

保險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基于最大誠信原則,以及保險合同的技術性,并維持其對價平衡等因素考慮,各國保險法均為投保人確立了如實告知義務。我國《保險法》第16條第1款也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做了相關規定,其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倍鴮τ谶`反如實告知義務的行為,其第2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p>(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或制造保險事故

我國《保險法》向來將“誠實、信用”作為重要的基礎原則之一,而由于保險本身的“射幸性”、“附合性”等原因,世界各國立法幾乎無一例外的在各自的保險規定中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的誠信度

投保人如果在主觀上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發生,不但具有欺詐性,而且破壞了保險合同訂立之初估算的危險與保險費之間對價平衡關系。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賦予保險人合同解除權是合理的,同時也體現了保險法的最大誠信原則和對價平衡原則。我國《保險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擁有合同解除權。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實

我國《保險法》對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年齡的行為有自己獨特的規定。第32條規定,如果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不符合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年齡范圍則保險人享有保險合同解除權,但是要退還保險單中所約定的一定數額的現金價值。此時的保險人合同解除權也同樣受到“不可抗辯條款”以及“除斥期間”的限制。

(四)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未按期申請復效

2009年《保險法》中的第36條與第37就對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和復效進行了詳細規定。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交納保險費,那么當其交納了首期保險費后,并且在經過保險人催告后經過三十天內仍然不支付該期保險費,或者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交納日期六十天仍然不交納,這時候就會出現保險合同效力的中止。

(五)保險標的轉讓而導致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我國《保險法》的第49條規定,因轉讓而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人就享有了合同解除權。如果危險程度增加后,保險人有了一種選擇權,他可以選擇增加保險費,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但是有一個期限,即保險人接到保險標的危險增加通知以后的三十日內。第52條規定了如果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保險人享有合同解除權,但如若保險人選擇了解除保險合同,則保險合同解除之日以后收的那部分保險費該退還給投保人。

(六)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

我國2009年《保險法》中第51條規定:被保險人一定要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的相關規定,盡力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并且經常對保險標的進行安全檢查,對于不安全的隱患及時向保險人提出書面意見。如果投保人以及被保險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導致保險標的不安全,則保險人享有保險合同解除權。

(七)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我國《保險法》第52條規定了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危險通知義務的功能在于通過解決危險信息的不對稱問題,控制道德風險,實現微觀交易公平”。在保險合同訂立之時,合同雙方當事人基于最大誠信原則和對價平衡原則的要求,投保人必須要對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負責,因為保險人需要依據投保人告知的內容進行下一步的風險評估和確定保險費率。

(八)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

在保險責任期間,當保險事故發生之后,保險標的發生了部分損失且經保險人認定進行賠償以后,當事人之間的保險合同應否繼續。我國《保險法》的第58條規定,如果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賠償以后在三十日以內,投保人與保險人均有合同解除權,但是必須提前通知投保人。

后果

一、保險合同解除后的效力問題

無論是投保人行使解除權而解除保險合同,還是保險人行使解除權而解除保險合同,都導致保險合同效力提前終止,保險標的和被保險人不再受保險合同保障的后果。我國《保險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其對解除后果的具體規定,可以看出應當區分解除的是財產保險合同還是人身保險合同而有所差異。

具體而言,如果投保人或保險人解除的是人身保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應導致人身保險合同溯及既往地發生消滅的效力,這可以從人身保險合同解除時現金價值和保險費的返還上得到證明。如我國《保險法》第47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p>如果投保人或保險人行使解除權而解除的是財產保險合同,其解除的效力僅向將來發生,即財產保險合同關系自解除之日起歸于消滅,不具有溯及力。如在保險人解除合同時,《保險法》第52條第1款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p>二、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問題

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解除之前,就涉及到保險人還有無義務履行相應的保險責任,承擔退還保險費或返還保單現金價值的義務的問題。我國《保險法》對于保險合同解除權的溯及力問題并沒有具體的相關規定,但從相關法條不難看出我國《保險法》對于該問題的規定主要分為以下兩種:

第一種即保險人無須承擔保險責任。我國《保險法》第16條第4款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在此情況下,保險人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也就是說,保險合同的解除權并不具有溯及力,合同關系指向將來消滅。

我國《保險法》第27條第1款、第4款規定:“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蓖侗H?、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謊稱或是故意制造保險事故而解除合同的,保險人亦無須承擔保險責任,而投保人仍需繳納保險費。

我國《保險法》之所以在以上兩種情況中規定保險合同解除權不具有溯及力,主要是考慮當事人一方具有極其明顯的主觀惡意性,從對價平衡的角度出發,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得以平衡。

第二種即保險人須要承擔保險責任。我國現行保險法規定了大多數保險合同解除權具有溯及力,即合同產生自始無效的法律后果。例如我國《保險法》第16條第5款規定:“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闭怯捎谕侗H酥饔^上具有重大過失,此時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從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投保人不具有主觀惡意性,因此將得到保險費的返還,雙方的權利義務狀態將回到合同成立之前。

總之,我國《保險法》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在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問題上作出不同的詳盡規定,根據對價平衡原則的要求來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而維護保險交易的公平正義和穩定有序地發展。

三、保險費和現金價值的退還問題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其成立后投保人負有如期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在保險合同因投保人或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而解除時,保險人是否應當退還保險費或者現金價值事關保險人與投保人的利益。具體而言,應當分以下幾種情況:

1、不退還保險費

在保險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發生解除效力時,保險人失去了收取保險費的依據,因此,保險人原則上應當退還保險費。但是,考慮到某些特殊因素,我國《保險法》規定了某些保險人不退還保險費的情形,如在投保人故意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謊稱保險事故發生等情形下,保險人不退還保險費。

2、全部或部分退還保險費

這主要發生在解除保險合同向將來發生解除效力的情形下,如在被保險人違反安全維護義務、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等導致合同解除的,以及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賠付后解除保險合同等情形,保險人解除合同后,應當向投保人退還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合同期限屆滿的保險費。再如在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導致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等情形,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后,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退還全部保費。

3、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如前所述,人身保險合同具有儲蓄性,現金價值永遠歸屬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在解除人身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已經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退還現金價值。如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申報年齡不實且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經法定期限未達成協議等情形,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后,應當向保險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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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

保險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谧畲笳\信原則,以及保險合同的技術性,并維持其對價平衡等因素考慮,各國保險法均為投保人確立了如實告知義務。我國《保險法》第16條第1款也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做了相關規定,其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倍鴮τ谶`反如實告知義務的行為,其第2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或制造保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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