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法律的規定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孩子探視的時間和方式由當事人自由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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