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對探視權的有如下規定:
1、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義務協助;
2、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撫養子女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義務的,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向義務協助方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財產申報、執行調查等,必要時對協助方采取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
4、對享有探望權的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權;中止理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權。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流、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是一種基于親權的衍生權。只要存在身份關系,探望權就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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