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以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視子女的權利。探視權屬于身份權的范疇,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身份權。經民政部門協議的探視權行使方式或者法院調解或者判決的探視權行使方式,父母任何一方不得設置執行障礙,不得拒絕一方行使權利,任何一方侵犯對方權利,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一旦侵犯其權利,對方有獨立的民事請求權和執行權。因此,對方只要符合當事人約定或者法院判定的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就可以帶走孩子;但是,如果對方通過帶走孩子來損害孩子的身心健康,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暫停對方的探視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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