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起訴離婚原告開庭應該準備如下材料: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4、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5、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6、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7、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8、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顧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9、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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