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外匯罪和非法經營外匯罪的量刑標準以及追訴標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買賣外匯罪可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非法經營外匯罪屬于非法經營罪,違法經營行為包括未經許可經營限制買賣的物品。非法買賣外匯的追訴標準包括交易金額和違法所得金額的限制;非法經營外匯的追訴標準包括個人和單位經營金額及違法所得金額的限制。
法律分析
一、非法買賣外匯罪量刑標準
非法買賣外匯罪一般會以非法經營罪進行處罰,一般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什么罪
非法經營外匯涉嫌非法經營罪,以非法經營罪論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三、非法買賣外匯追訴標準
非法買賣外匯追訴標準,相關規定如下:
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結語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非法買賣外匯罪將以非法經營罪進行處罰。如果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進行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且情節嚴重,將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且情節嚴重的,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經營外匯涉嫌非法經營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從事未經許可的經營活動。根據相關規定,非法買賣外匯和非法經營外匯的追訴標準分別取決于交易金額或違法所得的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三章 罪行和處罰 第四節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三十條 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七章 沒收、返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 第二節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請求沒收、返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 第五十四條 對于外國請求協助沒收、返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的,可以由對外聯系機關會同主管機關提出分享的請求。分享的數額或者比例,由對外聯系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與外國協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七章 沒收、返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 第二節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請求沒收、返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 第五十條 外國可以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協助沒收、返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請求協助沒收、返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的,請求書及所附材料應當根據需要載明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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