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合同的情形有:
1、投保人故意或者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蛘咭院畏N保險價格承保;
2、被保險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的義務;
3、被保險人未履行增加風險通知的義務;
4、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
5、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未按約定或者法定期限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終止,雙方在合同效力終止后兩年內未就恢復保險合同效力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合同;
6、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未發生保險事故,向保險人索賠或者支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合同,不退還保險費;
7、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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