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包括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形成的合意,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在離婚協議書中應明確一下幾點內容:
1、財產如何分割,包括動產、不動產,股票等。
2、子女由誰撫養,另一方應付多少撫養費,是分期付還是一次性付清,是按月付,按季付還是按年付。還有子女探望權,探望時間的間隔,具體的時間等做出相關的約定。
一、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可以反悔嗎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時,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在協議離婚后發現上述情況,可以自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在2年內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原告需要證明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反悔才能被法院支持。
3、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對方是法定婚姻過錯方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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