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擁擠,宅基地面積少于規定的限額標準的;
2、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3、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4、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包括批準回鄉定居的職工、離退休干部、復員退伍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口;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宅基地申請的條件有哪些
1、現在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2、農村村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3、經主管部門批準,由外地遷入的農戶無住房的。
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且戶口已遷入的。
5、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二、申請宅基地的條件是什么
1、農村村民戶沒有宅基地的。
2、農村村民戶除父母身邊留一個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實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3、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而沒有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影響村鎮建設規劃,需要收回而沒有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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