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與法定代表人的人格混同是指二者人員混同、業務混同,使交易方不知道交易的對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定代表人變更需要進行登記。
一、濫用公司人格的認定的構成
濫用公司人格的認定要件包括:公司經工商機關注冊成為獨立的法人,存在控制股東,控制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控制股東以公司的行為代替自己的行為,公司人格濫用行為產生了控制股東逃避責任,債權人提起控制股東濫用公司人格之訴。
濫用公司人格的主要情形表現:
(一)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到位或者甚至達不到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公司資本是公司正常營運的物質基礎,是公司人格獨立的重要條件之一。
(二)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是公司已失去獨立人格的集中表現。這種情況較多發生在小規模公司和母子公司中,公司與股東或者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發生財產、業務的混同,是對分離原則的嚴重背離。
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如股東在公司成立后任意抽逃資本,股東與公司的財產或賬目混在一起沒有明確界限,股東隨意為個人目的使用公司財產等,這實際上是對財產層次上分離原則的背離。
2、公司與股東經營行為混同。即股東不是按法定方式行使其權利,而是任意干預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使公司喪失經營自主性,這實質上是對經營層次上分離原則的背離。
二、公司混同法律規定?
公司人格混同是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為一體,使公司成為股東或其他公司的另一個自我,形成股東即公司或公司即股東的情形。公司人格混同的表征為財產混同、業務混同和人員混同等。公司人格混同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公司人格獨立的基本要件,構成現代公司法中公司人格否認的最重要的原因。
三、法人代表是什么意思?
法人是一種法律意義上擬制的人,即在法律上擬定某個組織像自然人一樣存在、發展并且終結,比如企業和事業單位就是法人。這個組織依法享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甚至擁有比如商譽這樣類似人格權的權利。法人代表,即法人的授權代表,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這個組織的自然人,可以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法人代表的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通常很多人會混淆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其實他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人代表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授權委托人,顯而易見,法人代表的范疇是大于法定代表人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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