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是必須的,但是國家企業單位被緩刑后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緩刑指的是對觸犯刑法,且已構成犯罪、應受到對應刑罰處罰的犯罪人,先行定罪但暫不執行所判罪的刑罰,同時滿足以下兩點則可實行緩刑;1、除累犯之外的所有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人。除累犯之外,主要是因為其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之后在法定時間以內又再次犯罪的人,對社會和人身存在較大的危險性,而其他被判以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則屬于情節輕微的、對社會及個人的危險性不大,從而對此類人員實行緩刑其實是對社會穩定有一定的積極作用。2、實行緩刑的犯罪人不致再危害社會。犯罪人是否會再次危害社會,主要取決于犯罪人個人對其所犯罪行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和犯罪情節情況而定,如果犯罪人對自我的犯罪沒有清晰的認識、無悔罪表現,則肯定會再次危害社會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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