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三改一拆哪些可以不拆,首先我們要明確的是,“三改一拆”行動處理的違法建筑,主要為下列建筑物、構筑物:
1、未經依法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的建筑。
2、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用地上的建筑或者超過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期限的建筑。
3、河道、湖泊、水庫管理范圍內與河道、湖泊、水庫保護和水工程運行管理無關的建筑。
4、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以外的建筑。
5、批地建房中按規定應予拆除的原有建筑
6、城市、鎮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施行后核發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的任一許可證或未按照許可證建設的建筑,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許可證、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中的任一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建設的建筑。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建設的建筑。
除上述以外其他可以不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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