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協議離婚要具備的條件是:婚姻關系合法有效、當事人自愿、已經訂立離婚協議、當事人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備案、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雙方親自領取結婚證等。
一、兩年一起共同債務也能分開離婚嗎
分居兩年有共同債務只要經法定程序就可以離婚,兩者之間并無直接影響。雙方協議離婚的,要求婚姻關系合法有效、雙方訂立離婚協議、親自申請離婚登記、經過離婚冷靜期等;雙方起訴離婚的,要求婚姻關系合法有效、當事人自愿離婚、調解無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等。
二、夫妻長期冷戰可以判離婚嗎
夫妻長期冷戰是能構成離婚要件,離婚的要件有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其中協議離婚的,需要滿足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已訂立離婚協議、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親自領取離婚證等條件,訴訟離婚的,需要滿足婚姻關系合法有效、當事人自愿、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等條件。
三、丈夫重病妻子能提出離婚嗎
丈夫身患重病的情況下,妻子可以提出離婚的。具體如下:
1、如果由雙方就雙方能夠就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過三十天冷靜期,即可領取離婚證。
2、若雙方無法協議離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協議離婚的流程具體如下:
1、當事人申請;
2、婚姻登記機關初審;
3、發《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4、30天離婚冷靜期屆滿申請發給離婚證;
5、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6、登記、發給離婚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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