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對于撤銷并未有明文規定,可參照《民法典》中對于合同被撤銷的條款。
一、民法典無效合同中的違約條款有效嗎
《民法典》無效合同中的違約條款有效。法律規定,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違約條款是一方違約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屬于爭議解決的一種方式,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兩方簽的協議具有法律效應嗎?
雙方簽訂協議只要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沒有法定無效的情形就具有法律效應。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規定,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三、合同無效是所有條款均無效嗎
合同無效并非所有條款都無效:
1、而且合同中有一些無效的部分是有效的,對無效的合同對雙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確認無效時,財產返還、折還、折價賠償和損失賠償三種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百零七條合同無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的條款的有效性。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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