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解除的保險合同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保險人即不得隨意解除合同。但是,依照《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在下列情況下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要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合同的解除,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兩種形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當法律規定的事項出現時,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依法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法定解除的事項通常由法律直接規定。但是,不同的主體有不盡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項。對投保人而言,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可以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而在保險責任開始后,法律對投保人的解除權作出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財產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投保人。對人身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金應當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只有在發生法律規定的解除事項時方有權解除合同。
(2)意志解除意志解除又稱協議終止,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約定情況時可隨時解除保險合同。意志解除要求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一旦約定的條件成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有權行使解除權,使合向的效力歸于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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