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或者申請普通護照變更加注、換發、補發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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