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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解除的形式有哪些?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5 0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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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解除的形式有哪些?

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兩種形式。法定解除的事項通常由法律直接規定。對投保人而言,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可以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而在保險責任開始后,法律對投保人的解除權作出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財產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投保人。對人身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金應當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意志解除意志解除又稱協議終止,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約定情況時可隨時解除保險合同。一、保險法第十六條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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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兩種形式。法定解除的事項通常由法律直接規定。對投保人而言,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可以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而在保險責任開始后,法律對投保人的解除權作出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財產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投保人。對人身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金應當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意志解除意志解除又稱協議終止,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約定情況時可隨時解除保險合同。一、保險法第十六條解讀。

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兩種形式。法定解除的事項通常由法律直接規定。對投保人而言,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可以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而在保險責任開始后,法律對投保人的解除權作出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財產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投保人。對人身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金應當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意志解除意志解除又稱協議終止,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約定情況時可隨時解除保險合同。

一、保險法第十六條解讀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二、我國人壽保險合同的中止期是多少年

兩年,人壽保險如果中途未按時續交保險費超過60天寬限期保險合同中止,兩年內可以申請復效,欠費超過2年合同終止只能退保。如果投保人到期沒有繳費,保險公司將給予投保人60天的寬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寬限期內繳納了保險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保險合同就會進入中止期。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補交保險費或未與保險人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亦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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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解除的形式有哪些?

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兩種形式。法定解除的事項通常由法律直接規定。對投保人而言,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可以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而在保險責任開始后,法律對投保人的解除權作出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財產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投保人。對人身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金應當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意志解除意志解除又稱協議終止,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約定情況時可隨時解除保險合同。一、保險法第十六條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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