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誰
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投保人。保險合同的解除具有如下法律性質:
第一,解除的對象必須是有效成立的保險合同,對于欠缺有效要件的無效保險合同存在解除的問題,而須由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確認后,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但有效成立的保險合同并非指保險責任已經開始的合同。換句話說,在保險合同生效之前,當事人亦可解除合同,在保險實踐中,保險合同雖然已具備有效要件,但當事人往往約定在某一時間或給付保險費之后方能生效,在此期間內,保險人可解除合同。
第二,解除必須具備解除條件。保險合同解除的條件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規定,前者稱為約定解除,后者稱為法定解除。
第三,解除須有解除行為。保險合同的解除行為有兩種,其一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協議;其二是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為解除的意思表示。第一種類型學者們稱之為協議解除;第二種稱為單方解除。在保險立法中規定的解除條件大多適用于單方解除。
第四,解除的效果是消滅合同關系。保險合同因解除而消滅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保險合同溯及既往地消滅;另一種是保險合同的消滅僅向將來發生。有的學者認為第一種情況為保險合同的解除,而第二種情況則為保險合同的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