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犯人保外就醫條件根據《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二條,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犯人保外就醫程序:
1、對需要作保外就醫病殘鑒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監區召開全體民警會議,根據法律規定條件,集體討論提出,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后,報刑罰執行科。
2、罪犯病殘鑒定作出后,由刑罰執行科和生活衛生科審查病殘鑒定結果,進行集體研究,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應在《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上簽署明確意見后,刑罰執行科向監獄分管領導匯報,由監獄分管領導提請監獄長召開監獄刑罰執行評審委員會會議審核。
3、監獄對罪犯提請保外就醫提出審核意見后,由刑罰執行科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材料,報送省監獄管理局審批。
4、準予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保證人領回,或者由監獄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證人應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 第二條 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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