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 投保人故意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蛘咭院畏N保險價格承保時;(2)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的義務;(3) 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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