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要看具體合同規定,一般如果車主與被保險人不一致的,由被保險人作為原告起訴。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一、保險合同終止的法律后果
保險合同的終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還包括下述原因:
1、保險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保險合同終止的最常見、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險合同期限屆滿。
2、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
所謂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即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后,合同因保險人按約定履行了全部保險金賠償或付義務而消滅。
3、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滅失而終止
這里所說的保險標的滅失是指保險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滅失或喪失。如果保險標的非因保險事故而滅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也就因客體的消滅而終止。
4、人身保險合同因被保險人的死亡而終止
人身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為保險標的,其保險利益是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被保險人如果非因保險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該保險合同就不再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也就隨之而滅失。
5、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而終止
《保險法》第42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在保險人賠償后30天內,投保人可以終止合同;除合同約定不得終止合同的以外,保險人也可以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應當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至合同終止之日期間的應收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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