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保險合同是最大的誠信合同,《保險法》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有權依法行使解除保險合同。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權利是保險法賦予保險人的特殊權利。當然,大多數權利保險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選擇放棄!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接觸保險合同。
二、《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支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退還保險費。
三、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支付保險費的責任。除本法第65條第一款另有規定外,保險費不予退還。
四、《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對保險標的安全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五、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風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六、《保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保險人,可以在保險人賠償后30日內終止合同,除合同約定不得終止合同的意外保險人外,也可以終止合同。其保險法第54條第一款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則合同成立之日起于兩年內的除外?!侗kU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身保險合同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超過兩年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全文(征求意見稿)》第六條
投保人告知義務的認定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作出明確、具體詢問,投保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與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的情況,屬于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的情形。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僅限于保險人詢問范圍。保險人對詢問范圍和內容負舉證責任。合同成立后,保險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繼續收取保險費或者給付保險金,又以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為由主張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不因保險人指定機構對被保險人進行體檢而免除。但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體檢結果仍然同意承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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