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提出申請
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組(原生產隊)提出申請,經村民小組代表會議或者全體村民小組成員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小組、村委會分別簽署意見,并加蓋村委會公章。
(二)接件受理
村民申請經村民小組代表會議或者全體村民小組成員會議討論通過,村、組簽署書面意見后,持戶口簿,土地權屬證明等有關材料,上報到分局或鎮國土資源所,由分局或鎮國土資源所接件受理,符合要求的,辦理受理登記,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三)現場勘測
由分局或鎮國土資源所組織安排土地利用員、規劃員、地籍員進入現場實地察看是否符合分戶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權屬是否清楚,并進行實地丈量核實面積。查驗申請人的身份證、戶籍簿。
(四)填表公示
由分局或鎮國土資源 所土地利用員填寫公示內容,連同個人申請一并在所在村組進行張榜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由所在村民小組、村委會分別簽署意見,同時土地利用員、規劃員、地籍員、所長及鎮政府領導分別簽署意見并加蓋村及鎮政府公章。
(五)審核、審批
由分局或鎮國土資源所派專人將申報宅基地材料統一報縣局土地利用股,由規劃股、地籍股、土地利用股分別審核簽署意見,然后報分管局長審批。
(六)下發證件
經縣局審批后,由縣局土地利用股向建房村民頒發《居民建房用地許可證》,《居民建房用地許可證》由分局或所在鎮國土資源所統一領取,然后由分局或鎮國土資源所發給建房戶,申建戶方可用地。
(七)組織驗收
新批宅基地竣工后,由分局或鎮國土資源所安排土地利用員、規劃員、地籍員進行現場驗收,并由縣國土分局或鎮國土資源所出具驗收報告,上報縣局地籍股,由地籍股按照地籍管理程序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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