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董事會決議上應不應該加蓋印章 - : 法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沒有明文規定必須加蓋印章. 董事會決議蓋什么章 : 一、單純的董事會決議加蓋董事會印章.二、依據董事會決議對外行事 (如簽署協議等等),加蓋公司印章.一般情況下,董事會決議印鑒對外的效力有限,所以與外部發生關系時,是以公章為準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使用假的公章,會有以下后果:1.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3.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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