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緩刑也算犯罪,但符合條件的人可宣告緩刑,條件包括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無再犯罪危險、對社區無不良影響,且可限制其特定活動、區域和人際接觸。
法律分析
被判處緩刑也是犯罪,在司法機關留有犯罪記錄?!缎谭ā芬幎ǎ簩τ诒慌刑幘幸?、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拓展延伸
查詢被判緩刑的人的犯罪記錄:了解刑滿釋放后的犯罪行為記錄
查詢被判緩刑的人的犯罪記錄是為了了解刑滿釋放后是否有再次犯罪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判緩刑的人在緩刑期內必須遵守特定的條件和規定,包括不再犯罪。然而,我們也需要關注刑滿釋放后的表現。查詢犯罪記錄可以提供重要的信息,幫助我們評估該人的行為變化和社會適應能力。這些記錄包括被判緩刑前的犯罪記錄以及刑滿釋放后的犯罪行為記錄。通過查詢這些記錄,我們可以更好地了解被判緩刑的人是否已經改過自新,以及他們在社會中的風險程度。這有助于決策制定者、雇主、房東等作出明智的決策,并確保社會的安全與穩定。
結語
判處緩刑并不意味著免罪,司法機關仍會保留犯罪記錄。根據《刑法》,符合條件的犯罪分子可宣告緩刑,但需滿足輕微犯罪、悔罪表現、無再犯罪危險及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等條件。查詢緩刑人員犯罪記錄有助于了解其刑滿后是否再次犯罪。這些記錄提供重要信息,評估其行為變化和社會適應能力,幫助決策者、雇主、房東等做出明智決策,確保社會安全與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十節 技術偵查 第二百六十九條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應當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存放,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六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并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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