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下代表總公司簽訂合同,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雙方之間是一種代理關系,分公司是代理人,總公司是被代理人。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權范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一般來講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為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
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同時也是對外公示了其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而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
一、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
(一)分公司與本公司之間是一種代理關系
實質上,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是代理的法律關系,分公司是總公司的代理人??偣臼跈嗔朔止驹谝欢ǚ秶鷥冗M行經營活動,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但是,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事先審查其授權委托書,看看總公司是否有授權,授權的范圍又包不包括你們合同相議的。為了謹慎起見,也可以要求分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公章。
(二)超出總公司授權范圍簽訂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如果簽訂合同的時候,合同的相對人沒有審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委托書,事后才知道總公司并沒有授權或者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超過了授權范圍,合同也不會淪為無效合同,而是效力待定合同,可以請求總公司追認,得到總公司追認后效力待定的合同就變為有效合同,相反,合同無效。在合同被總公司追認前,善意的合同相對人可以通知撤銷。
(三)沒有得到授權但適用表見代理的情形
分公司沒有得到總公司的代理權、超越總公司授權的范圍或者代理權被終止、被限制后,仍然對外訂立合同,善意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權的,適用表見代理制度,該合同有效,主要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即總公司明知行為人,即分公司以其名義訂立合同而不否認的;
2、分公司持有總公司公章訂立合同的;
3、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范圍不明的;
4、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已經終止或者已經限制了某些范圍,但是并沒有及時通知讓相對人知悉的。
二、分公司能否簽訂銀行借款合同
分公司可以簽銀行貸款合同的,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其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p>這里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分公司應當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但是一旦分公司超越總公司的授權簽訂合同,并不意味著該合同一定是無效,除非簽訂合同的相對方明知分公司越權仍舊與其簽訂合同。因為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授權范圍僅對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有約束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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