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2、不準予離婚的情形: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如今有不少丁克家族,這些就是雙方達成了一致不生育子女的家庭。但現實中,也不是所有的夫妻都是可以接受不要孩子的,若出現了妻子不想生孩子的情況,那作為丈夫此時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至于最終是否能判決夫妻離婚,這就不一定了。
一、相關法律知識: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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