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對于家庭聯產承包制的土地,只有本村村民擁有承包的權利。其他村村民和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承包土地。但即使具有城鎮戶口,但戶籍在本村的,仍屬于本村村民,可以依法承包土地。另外,對于荒山等五荒土地,可以由本村以外的人承包經營,承包的方式包括招標、拍賣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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