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可以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有以下要求:
1、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及違反審批權限、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3、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
一、新公司法罷免董事長是怎樣的?
應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一般來說應該有以下步驟:
1、將罷免提案提交董事會審核后列入股東大會審議事項;
2.由董事會將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3.如果僅罷免董事長的職位,保留董事資格,則由所有董事過半數重新選舉新任董事長;如果連董事的資格都予以罷免,則若導致董事人數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由股東大會選舉新任董事,進而由所有董事過半數重新選舉新任董事長;
二、公司法對于對外擔保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對于對外擔保的規定如下:
一、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二、如果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被提供擔保的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參加關于該擔保事項的表決。
三、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四、如果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三、公司收購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1、收購方的內部決策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續期間的綱領性文件,是約束公司及股東的基本依據,對外投資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東的利益,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授權公司按公司章程執行。因此,把握收購方主體權限的合法性,重點應審查收購方的公司章程。(1)內部決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2)對外投資額是否有限額,如有,是否超過對外投資的限額。
2、出售方的內部決策程序及其他股東的意見
出售方轉讓目標公司的股權,實質是收回其對外投資,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標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轉讓其股權,必須經過兩個程序。其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獲得出售方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其二;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應取得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程序上,出售方經本公司內部決策后,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規定期限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由于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合性較強的公司,為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作了相應的限制,賦予了其他股東一定的權利。
3、國有資產及外資的報批程序
收購國有控股公司,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的有關規定向控股股東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批手續。
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并將股權轉讓公告委托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國有股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轉讓方式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的,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批機關批準,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
4、以增資擴股方式進行公司收購的,目標公司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股東會決議通過。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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