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家屬不一定可以探望,具體如下:
1、行政拘留允許探望,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在拘留所提前預約,在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內可以對執行拘留的被處罰人進行探視;
2、如果是刑事拘留,期間是不允許家屬探望的。
一、服刑期間會見的流程具體如下:
1、到達監獄拘留點后,按照監獄指示來到會見室;
2、排隊登記,出示身份證,申請會議;
3、注冊后,分配好的會議位置,在大廳等待集中會議;
4、開始進入會見室,隨身攜帶物品,通過安檢門,走通道,進入會見室,根據會見牌找到自己的座位;
5、等待監區會見犯人。犯人來了之后,雙方拿起電話,通話。
二、服刑期間會見的條件具體如下:
1、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每月會見1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3人;
2、節假日或非工作時間不安排罪犯會見。罪犯會見一律在監獄規定的會見場所進行;
3、罪犯會見采用中間透明防暴玻璃隔斷,面對面電話通話方式進行。具備條件的監獄可安排A級、B級處遇罪犯寬管會見;
4、罪犯新收集訓期間,一般不安排會見。
綜上所述,被拘留家屬不一定可以探望,情況具體有行政拘留允許探望。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在拘留所提前預約,在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內可以對執行拘留的被處罰人進行探視;如果是刑事拘留,期間是不允許家屬探望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拘留所條例》第十條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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