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屬于監外執行的一種,我國《監獄法》并沒有具體規定保外就醫的批準期限:《監獄法》第二十五條,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監內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外執行條件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的程序大致是:先由監區準備好辦理保外就醫材料并報監獄批準,監獄批準后材料送監獄管理局審批;監獄局同意后材料返回監獄;監獄辦理完結相關手續后放人
一、申請監外執行的程序有什么?
1、對于罪犯卻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書面一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構批準。批準機構應當將批準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構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準暫予執行的機構,批準暫予執行監外執行的機構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監獄執行罪犯的監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監之前,監獄應當填寫《罪犯出監后登記表》,連同批準監外執行決定一并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構。原關押監獄應及時將罪犯的監督改造。
4、罪犯在監獄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原關押監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或者假釋的解釋。
5、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對刑期未滿的罪犯,負責執行的公安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收監;刑期屆滿后的,由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執行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
6、對家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罪犯,可以將罪犯及其檔案材料轉給其居住地的監獄管理機關,由該機關指定一個就近的監獄負責管理。在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時,收監執行;刑期屆滿的,辦理釋放手續。
二、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監外執行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
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
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后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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