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作人員請事假超過6個月的,超過的時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 工作人員在一年內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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