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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對高級管理人員有什么效力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5 07: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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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對高級管理人員有什么效力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監事、經理對公司負有誠信義務;因此,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哪些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一般而言,他們負起公司例行公務的種種責任,也擁有來自董事會或主要股東所授予之特定的執行權力。有部份企業為強化他們的職權等,會另外授予他們執行董事的職銜。而如果他們本身就是合伙人或股東,執行董事也是他們另一個重要的職稱。雖然他們要負起例行公務的責任,然而主要職司實是行政管理或重大公司政策的執行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什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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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監事、經理對公司負有誠信義務;因此,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哪些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一般而言,他們負起公司例行公務的種種責任,也擁有來自董事會或主要股東所授予之特定的執行權力。有部份企業為強化他們的職權等,會另外授予他們執行董事的職銜。而如果他們本身就是合伙人或股東,執行董事也是他們另一個重要的職稱。雖然他們要負起例行公務的責任,然而主要職司實是行政管理或重大公司政策的執行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什么行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監事、經理對公司負有誠信義務;因此,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

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哪些人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一般而言,他們負起公司例行公務的種種責任,也擁有來自董事會或主要股東所授予之特定的執行權力。有部份企業為強化他們的職權等,會另外授予他們執行董事的職銜。而如果他們本身就是合伙人或股東,執行董事也是他們另一個重要的職稱。雖然他們要負起例行公務的責任,然而主要職司實是行政管理或重大公司政策的執行等。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什么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擔任公司清算組成員嗎

可以擔任,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風險提示: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什么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超過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超過5年者;(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超過3年者;(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超過3年者;(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沒有清償者。

公司法中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是怎樣的

1、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2、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定,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該內容由 陸洋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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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對高級管理人員有什么效力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監事、經理對公司負有誠信義務;因此,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哪些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一般而言,他們負起公司例行公務的種種責任,也擁有來自董事會或主要股東所授予之特定的執行權力。有部份企業為強化他們的職權等,會另外授予他們執行董事的職銜。而如果他們本身就是合伙人或股東,執行董事也是他們另一個重要的職稱。雖然他們要負起例行公務的責任,然而主要職司實是行政管理或重大公司政策的執行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什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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