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辦理時效如下:
1、居民在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批簽發并制作普通護照;
2、跨省異地申請普通護照的簽發時限為20日;
3、在偏遠地區或交通不便地區或特殊情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能在時限內簽發普通護照,經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普通護照時限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
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加急辦理普通護照:
1、因出國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的;
2、前往國入境許可或者簽證有效期即將屆滿的;
3、緊急出國出境參加會議談判、簽訂合同;
4、出國留學報到時間臨近、行前證件遺失損毀;
5、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需要立即出國出境的。
綜上所述,對具備上述加急事由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要求其提交相應材料,對批準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批簽發并制作普通護照。護照是一個國家的公民出入本國國境和到國外旅行、居留時,由本國發的證明該公民國籍和身份的合法證件。護照是公民旅行通過各國國際口岸的通行證明,包括外交護照、公務護照、普通護照和特區護照。公民可依據戶口所在地不同向當地的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領取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六條
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出境申請普通護照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普通護照;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護照的,經護照簽發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公民因合理緊急事由請求加急辦理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辦理。
第七條
普通護照的登記項目包括:護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護照的簽發日期、有效期、簽發地點和簽發機關。普通護照的有效期為:護照持有人未滿十六周歲的五年,十六周歲以上的十年。普通護照的具體簽發辦法,由公安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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