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他人名義領取結婚證的,結婚證登記的雙方不是事實上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從形式上看,進行結婚登記行為的雙方是夫妻關系,而實質上的夫妻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雙方。假借他人名義領取結婚證不具備婚姻無效或可撤銷情形,因此法院不能判決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登記雙方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撤銷該結婚或者協議離婚。登記成立的婚姻解除后,視共同居住的雙方的生活狀況來確定雙方形成什么樣法律關系。
假借他人名義領取結婚證不具備婚姻無效或可撤銷情形,因此法院不能判決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無效婚姻是指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對于該種婚姻,法律上不予認可其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時,在程序上特別規定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由結婚登記機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一、什么情況下婚姻無效?
婚姻包括了有效婚姻和無效婚姻。無效婚姻即使在民政機構登記結婚了,經查實后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而且還會收回結婚證。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屬于是無效婚姻:
1、重婚的;
2、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隱瞞后結婚在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而存在上述情況但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生活的,也屬于無效婚姻;反之,不存在上述情況只是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生活的,屬于事實婚姻關系,雖然事實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對重婚罪的認定中,如果一方先后與兩人存在事實婚姻關系,那么在法律的認定上先存在的為有效婚姻,后存在的為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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