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兩種。簡稱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
【我國《婚姻法》對離婚方式作了明確規定】
《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p>《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p>《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準予離婚的情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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