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對結婚證效力提出異議的,可以請求民政部門撤銷結婚登記或直接 提起行政訴訟 。 2、如果實際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法院應對當事人進行釋明,告知因其結婚登記存在瑕疵,請求離婚的雙方與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不符,無法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婚姻關系。 3、若經過法院釋明后,當事人 變更訴訟請求 ,主張解決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時,法院可以依法繼續進行審理。
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 結婚 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 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 法規 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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