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構成偽造股票債券罪的條件:
1、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對證券的管理制度,擾亂和破壞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
2、本罪的客觀表現為:偽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擾亂有價證券管理制度;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3、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屬于一般主體;
4、本罪的主觀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知道自己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的債券行為是違反國家對證券的管理制度,希望這一結果的故意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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