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協議中涉及的下列條款無效:
1、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2、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3、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后才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
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違反法律規定。
4、涉及不動產的贈與,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準。因此,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導致子女日后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5、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后。在子女18周歲以后,若子女沒有出現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狀況,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
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于自愿行為,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
6、處分無權處分他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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