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
4、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一、刑事拘留保釋要多少錢
《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據此,取保候審有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保證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為其擔保的人。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符合保證人條件的,應當告知其必須履行的義務,并由其出具保證書。
保證金保證又稱財產保,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保證金保證的特點是,利用經濟利益,來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保證的,由決定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現金交納,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000元。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指控犯罪的性質、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h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戶,委托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并將指定銀行的名稱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決定,并通知決定機關;對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同時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并送交決定機關。決定機關發現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認為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應當提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書面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并送交縣級以上執行機關。
二、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拘留要滿足一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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