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姐弟是不允許結婚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允許結婚。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這是一種亂倫的行為,是一種不齒的行為,我國三代之內近親是不能通婚的,如果通婚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生下的孩子成為正常人的可能性非常小。近親結婚易將雙方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遺傳給后代,不利于民族的健康和人類的發展。我們應避免近親結婚,有效地控制遺傳性疾病的發生率,提高整個中華民族的人口質量。
我們從遺傳學來考慮這個問題,如果兄妹之間他們結婚了,想必是一定要生孩子的,這時候他們兩個人就存在了很多共同的基因,對于遺傳給后代來講非常有不利于生存的影響。也就是他們即使結婚生了孩子,孩子產生畸形以及先天性致命疾病的概率是非常大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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