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超一年,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二倍工資。單位不支付工資,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解除,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未支付還需額外補償金。
法律分析
超過一年未簽勞動合同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且從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報酬。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拓展延伸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后果及法律責任
未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法規定,將會產生一系列的后果和法律責任。首先,雇主可能面臨法律訴訟的風險,因為未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可能會導致勞動者提起法律訴訟要求賠償。其次,未簽訂勞動合同可能導致勞動者權益得不到保障,包括工資、工時、休假等方面的權益可能無法得到保障,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到合法的福利待遇。此外,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會給企業造成負面影響,包括聲譽受損、勞動關系緊張等問題。因此,為了避免這些后果和法律責任,雇主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以確保勞動關系的穩定和合法性。
結語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后果及法律責任是嚴重的。違反勞動法規定可能導致雇主面臨法律訴訟風險,勞動者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同時,企業聲譽受損、勞動關系緊張等問題也會帶來負面影響。為避免這些后果,雇主應嚴格遵守勞動法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確保勞動關系的穩定和合法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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