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債權申報的條件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3、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
5、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6、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7、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8、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9、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
二、申報的程序
新破產法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
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
向管理人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
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一、實際操作中根據債權人對債務人和保證人提起訴訟的時間不同,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
(一)債務人破產后債權人對債務人和保證人提起訴訟
債務人破產后,債權人在全額申報債權的同時,又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和保證人、或只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此如何處理?實踐中有三種做法:
1、不予受理,告知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起訴保證人。
2、中止審理,待破產程序終結后恢復審理。法院正常受理后中止審理,待破產程序終結后恢復審理。
3、正常審理,但判決保證人附條件、附期限承擔責任,即保證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終結后就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未受償部分承擔責任。
(二)債務人破產前債權人對債務人和保證人提起訴訟
分為兩種情況:
1、債務人破產時,案件已經審結,法院判決債務人償還債務、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時,保證責任已經產生。債權人既可以向債務人的管理人申報債權,又可以申請法院對保證人采取執行措施。
2、債務人破產時,案件尚未審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0條規定,該訴訟繼續進行。
(三)關于債權申報
《企業破產法》第51條規定,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追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也就是說,債務人破產,債權人全額申報債權的,債務人的保證人不能以對債務人的將來追償權申報債權。只有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才能就清償部分申報債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48條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