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簽了勞動合同,如果還是處于畢業的當年,就還是屬于應屆畢業生。應屆畢業生就是在應該畢業的年份畢業的畢業生。簡單地說,學生在大學的最后一年,就是應屆畢業生。如果過了畢業的那一年,已經到畢業的第二年了,就不算是應屆畢業生,而是往屆生了。2、實際公務員招聘中,存在兩年內沒交社保,就屬于應屆生的情況,因此,具體看單位招聘要求。3、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招錄考試中對應屆畢業生的界定:國家統一招生的普通高校畢業生離校時和在擇業期內(國家規定擇業期為二年,有些地方延長至三年)未落實工作單位,其戶口、檔案、組織關系保留在原畢業學校,或保留在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畢業生,也按照應屆高校畢業生對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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